EPR是一种新兴的环境政策工具,其意义在于要求生产者需要负起消费者抛弃产品后的处理责任,并要求生产者在其生产决策的过程需要将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冲击纳入考量。同时提供一种政策诱因让生产者能广泛地将环境考量因素纳入产品设计、包装及原料选择的过程,这项诱因亦将促使产品或其包装能在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减少资源消耗。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与美国对于EPR各自有其定义。欧盟采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而美国则将EPR定义为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不过,实施者大多采用欧盟的定义:「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之回收,再生或弃置之责任。」
理论上EPR制度可适用于各项产品,惟目前在实务面上,并非所有产品均以EPR来规范,目前各国推动的标的大抵为:废包装材料、废容器、废电子电机设备、废机动车辆、废电池等。背景 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简称EPR )是一种新兴的环境政策工具,起源于1991年德国的一项包装法令(German Packaging Ordinance)。当时德国境内面临垃圾掩埋场地短缺的问题,环境部长Klaus Töpfer要求制定生产者回收废弃物之法令,其后德国政府更成立产品废弃包装回收处理中心(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负责核发「绿标」(green dot label)给有使用该回收桶的厂商。
EPR的意义在于要求生产者需负起消费者抛弃产品后的处理责任,并要求生产者在其生产决策的过程中,需将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冲击纳入考量。它同时也是一种诱因性政策,让生产者能广泛地将环境考量纳入产品设计、包装及原料选择的过程,促使产品或包装能在其生命周期各阶段减少资源消耗。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与美国对于EPR各自有其定义。欧盟采用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而美国则将EPR定义为延伸产品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不过,此政策施行者大多采用欧盟的定义,即: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之回收,再生或弃置之责任。理论上,EPR制度可适用于各项产品,惟目前在实务方面,并非所有产品均以EPR来规范,目前各国推动的EPR规范标的大抵为:废包装材料、废容器、废电子电机设备、废机动车辆及废电池等 。
一、 EPR的相关立法
一般来说,EPR政策可分为以下三类 :
1) 对于商品市场造成影响的政策性规定(trade effects in product markets)
此类规定多半是回收规定(take-back requirements) 。一开始,有许多进出口商反弹,其中尤以开发中国家及中小企业(SMEs)最为反对,然而在制造者责任组织(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s, 简称PROs)的协助下,许多公司(尤其是个别进口商, individual importers)渐渐克服了适应EPR的障碍。这些进口商之所以反弹的原因里,不外乎是成本的增加,尤其是下列三项额外成本:
i) 资讯成本(information costs)降低此项成本的诀窍是有充足的替换时期(phase-in period),配合早期通知(advance notice),使进口商更能掌握EPR政策,适时调整其营运方式。
ii) 施行、回报成本(relatively high compliance and reporting costs)如果商品的运程长,加上PRO要求现场检验(on-site inspection),或是进口商品的价位较PRO预期的高,此时将有利于贩卖同类商品的国内厂商,因为进口商要设法符合EPR标准的成本相对高了许多,况且其当地营收可能甚至不敷成本。另外,若PRO不公平地加诸过重的负担于进口商身上,则会衍生差别待遇或是价格操纵(price-fixing)的疑虑。
iii) 小体积\非典型的包装或产品(low volume/non-standard packaging or products) 德国曾发生过一案例:德国某一包装公会(German packaging PRO, 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 以下简称DSD)以往皆认定,从哥伦比亚运送过来装咖啡豆的黄麻袋,和澳洲捆羊毛的铁条是不可回收的,使的哥伦比亚和澳洲必须使用塑胶等可回收的替代品。但最后DSD改认定此两项商品为可回收,解决了此困境。
2) 经济手段(economic instruments)
总体来说,经济手段对贸易的限制比法规来的小,因为法规往往是直接禁止某项产品的进口。然而,押金退款制度(deposit-refund system)和环保税(eco-taxes)却是两项常遭受批评的经济手段,反对原因基于:行政规章表面上公平且合法(de jure equally applicable),实行上却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现象。换言之,对国内外进出口商法律上一视同仁的规制,却可能造成不公平的效果。例如押金退款制度实行,可能只会增加未采用可重填容器(refillable container)的进口商的成本,此将于Beer Can Dispute一案中详述。
3) 法规及材料控管(regulatory instruments and materials requirement)
产品标准(product standards)及产品标示(labeling)是EPR政策最常使用的规范手段之一。然而,过多的规章反而会造成全球市场的分化,不符成本效益。其中以回收比例之规定(recycled content)最受争议,它等于是直接干涉厂商的产品项目及成本分配。不过本文并不将回收比例视为纯然的EPR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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