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4日星期三

国际能源署:全球需投资45万亿防变暖


国际能源署(IEA)完成的《能源技术展望2008》报告发出警告,如果排除政策变化和主要的供给约束,到2050年,全球石油需求将增长70%,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增长130%。
“这是一个悲观性的结果。”IEA中国合作办主任乔纳森•辛顿(Jonathan Sinton)说,按目前的基准情况,如果不采取任何行动和干预措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根据IPCC的估计,如果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达到上述比率,全球平均气温将升高6℃(最终稳定水平),甚至更高,对自然环境将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
在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7月29日举办的“未来的能源发展方向与战略”国际研讨会上,乔纳森•辛顿介绍了IEA《能源技术展望2008》(下称报告)的主要研究结论。
IEA首次出版该报告是2006年,即《能源技术展望2006》,当时是应“八国集团”(G8)和另外三个国家的倡议而出台。
“目的是为在未来实现我们减排方面的一些目标,来避免对气候造成可能的危害或影响。”辛顿介绍说,自2006年以来,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石油需求量稳步上升,比先前的预测高出了7%。
IEA《能源技术展望2008》报告称,全球能源领域正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从现在到2050年,全球经济预计将增长4倍,而像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预计增速将接近10倍。这样的增长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会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巨大的提高,但同时也会带来更大的能源消费。
IEA认为,在未来几十年内,世界能源经济必须进行改革。为此,IEA报告提出了三种不同假设条件下的减排目标,即所谓的“基准情景”、“ACT系列情景”和“BLUE系列情景”。以上只涉及与能源有关的二氧化碳排放。
“基准情景”即在目前情况下,在技术和政策方面不采取任何其他附加的变化或干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从2005年27Gt(Gt=10亿吨)的水平,上升至2050年65Gt的水平。“这是一个可能发生的情景,但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或者我们希望看到的情景。”辛顿说,我们还是希望能够作一些改变。这实际上也警示我们,不采取任何行动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在此情景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会有很多人要陷于贫困。
为此,IEA报告提出了“ACT系列情景”,即到2050年,应用现有的或正在开发中的先进技术,能够将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恢复到2005年的水平,以实现全球排放稳定化。该情景下预计排放量顶峰在2020年至2030年之间。意味着广泛利用已完全商业化运营的技术,每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50美元(以2005年实际美元计)。
IEA报告指出,完成该任务不但艰巨而且花费巨大。从现在到2050年,能源领域的额外投资估计将达到17万亿美元,即每年平均将投资约4000亿美元,大致与荷兰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当,或占到每年世界GDP总值的0.4%。
IEA报告认为,到2050年,将全球排放量恢复到2005年的水平可能还是不够的。
IPCC推断:如果全球温度上升被限定在2~4℃之间,那么到2050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必须降至50%~85%。在2007年海利根达姆高峰论坛上,“G8集团”领导人同意慎重考虑全球50%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
对应于这一目标,IEA报告提出了“BLUE系列情景”,即在2005年的基础上,在2050年把二氧化碳排放水平降低一半,也就是从2005年的27Gt降到14Gt的水平。
IEA报告指出,实现这一目标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意味着非常快速的方向转变。花费的成本也会很高,而且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因为“BLUE系列情景”所要求的技术依然处于发展阶段,它的发展和最终成功都很难预测。“这就要求在能源领域中紧急实施空前的、意义深远的新政策。”
基于对关键技术发展的乐观设想,IEA报告预计,“BLUE系列情景”需要所有相关技术应用,包括在完全商业化运营时,每减排1吨二氧化碳花费200美元用于所需技术。若这些技术的发展不符合预期,则成本可能增加到500美元。
IEA报告预计,到2050年,“BLUE系列情景”额外需要的投资约为45万亿美元。总体投入每年大约1.1万美元,和意大利现在的GDP总值大体相当,或者从现在到2050年,平均每年的投入占全球GDP总值的1.1%。
IEA报告认为,“ACT系列情景”和“BLUE系列情景”所需的额外投资,并不能代表净花费。这是因为在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上的技术投资,将减少燃料需求量。在“ACT系列情景”中,石油需求继续增长。从现在到2050年,将以12%的增长率增长,但该比率大大低于基准增长率。
而在“BLUE系列情景”中,2050年的石油需求比现在的水平低27%。“我们认为对于煤炭的需求会减少,但对天然气的需求将增加。”辛顿说,这需要更加关注天然气供应安全的问题。
同时,对核能、生物质能和其它可替代性能源也会增加。生物质能有很多是生物燃料,“BLUE系列情景”就非常依赖于第二代生物质能的开发。“这在技术和管理上都会对我们造成新的挑战。”辛顿表示。

IPCC主席呼吁为拯救地球 少吃肉更有助减排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主席拉金德拉•帕乔里呼吁人们少吃肉,以帮助减缓全球气候变化速度。他建议,人们每周至少吃一天素。
帕乔里说:“从每周放弃吃肉一天开始,逐渐减少肉制品消费。”人们每周少吃一天肉,可以为解决气候变暖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2007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帕乔里表示,肉类生产正在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使地球温度超出正常水平。他说,每周有一天改变饮食对气候变化的积极影响超过减少开车或使用混合动力轿车。
帕乔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人们应该从每周少吃一天肉开始,然后进一步减少食肉量。尽管全球正在寻求大幅减少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但全球不断增加的肉类生产将会严重危及我们的努力。”不少生态环境学研究者认为,牛、羊等反刍动物打嗝等可释放大量温室气体甲烷,加速全球变暖进程。
帕乔里说,统计数据表明,肉类食品生产向大气层排放的温室气体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18%,尤其是甲烷,这种温室气体就是由“不断打嗝的家畜”产生的。据专家预测,未来20年,人们将消费更多的鸡肉、牛肉和猪排等肉类,全球肉类消费将在现在每年2.76亿吨的基础上翻一番。
联合国一项研究报告称,相对于将汽车使用量减半,一个普通家庭将肉类消费减半,对遏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积极作用更大。

IPCC发布最新气候变迁综合评估报告

甫与高尔(Albert Arnold Gore Jr.)获颁2007年诺贝尔和平奖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迁小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于今(2007)年11月在西班牙发布第四次综合评估报告,此份报告的其余三个分组工作报告,则已分别于今年2月、4月和5月完成发布。
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试图全面性的就全球气候变迁的事实、原因、预测、影响、适应和缓和措施进行综合性评估。由于该份报告将在今年12月初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FCCC)第13次会员大会中提出,因此,这份报告被视为未来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决策依据,尤其将对2012年以后的「后京都」全球暖化治理的谈判产生重大影响。
IPCC第四次综合评估报告提出了以下结论:(1) 气候变迁的事实客观性不容置疑,所有大陆和多数海洋的观测证据表明,许多自然系统正在发生区域性的气候变迁现象。(2)人为造成的全球暖化效应,即气候变迁所导致的天灾和海平面上升事件发生频率和强度的改变,在过去30年可能已在全球范围内对许多自然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不积极采取行动,人类社会可能将持续遭遇一些「突然的和不可逆转的」的气候变迁效应。(3)气候变迁造成的影响,已经威胁到全球近10亿人口,各国必须在2015年之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才有办法降低暖化危机。(4)气候变迁效应仍在持续,各国除了要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也要一面学习去适应气候变迁,找出因应对策,包括防止海水倒灌、种植抗旱农作物等等。(5)减缓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预计有著相当大的经济潜力。若全球能尽早因应气候议题,这一潜力能够抵消全球在治理气候变迁议题上所花费的成本。
对于IPCC的此份报告,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认为其为12月即将召开的UNFCCC会议「可能产生真正突破性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他并指出,气候变迁效应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大,因此在今后的全球暖化治理国际协商中,应包括对这些国家的鼓励措施,如为发展清洁能源技术提供资金优惠、向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及环保技术合作等。

全球碳交易热潮炽烈

随著《京都议定书》(Tokyo Protocol)即将于2008年正式实施,国际碳交易市场益发蓬勃热烈。所谓「碳交易市场」,依据联合国定义,每公吨排放到大气的温室气体即为一个「碳信用」单位,碳交易市场即为「碳信用」之交易平台。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碳交易机制来看,已开发国家多属于被要求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一方,开发中国家虽然有多余二氧化碳的排放额度,但依规定不能直接销售给已开发国家,必须透过碳基金公司或世界银行等机制出售。因此,目前国际最主要的碳交易平台包括世界银行、「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ETS)规范的欧洲碳交易市场、美商Natsource创投设立的「温室气体配额汇集中心」(Greenhouse Gas-Credit Aggregation Pool, GG-CAP)及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等。至于国际碳信用价格,目前每单位约达15至18美元。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05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成交量约110亿美元,2006年前三季交易量则已超过100亿美元,若以年复合增长率25%至30%预估,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可达180亿美元以上。
  目前国际碳市场主要交易者多为日本、美国及西欧等已开发国家的跨国企业。除了已开发国家透过碳交易机制向其他国家购买二氧化碳排放权外,许多私募基金业者(private equity)也因看好碳交易市场的前景而相继投入。因此,联合国进一步估计,国际碳市场可能在未来数年内达到每年1,000亿美元以上的成交量。
  除了直接购买碳信用外,已开发国家还可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方式取得碳信用,即透过合作计划以资金援助或技术移转的方式,协助开发中国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然后以所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为已开发国家的减量信用(credit)。由于开发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并无减量责任,因此预计CDM将使得全球二氧化碳减量幅度大于国际协议的目标值。据世界银行于2006年发布的「全球温室效应气体排放权交易统计」显示,日本是全球以CDM机制进行碳交易的最大买主,其次是英国、荷兰等欧洲企业;另一方面,中国则为全球CDM的最大卖家。根据国际能源经济学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nergy Economics, IAEE)预估,2020年后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因此,中国已被视为全球最具潜力的CDM卖家,未来相关交易量预计可达全球CDM交易的40%至50%,其次则可能是巴西与印度。
  此外,未来碳交易普及后,碳融资也被视为是一项新兴的交易工具,各类碳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也正在发展中,在国际间此类交易日益热络的趋势下,开始出现成立类如证券交易所的碳交易所之呼声。鉴于国际碳交易的前景可期,为及早卡位、避免错失未来的庞大商机,一向对温室气体减量政策采取保守态度的美国也开始出现企业「自救」的声音。今(2007)年1月,包括美铝企业(Alcoa)、杜邦(DuPont)、通用电气(GE)、雷曼兄弟投顾(Lehman Brothers)、BP石油集团(BP America)、太平洋天然气与电力公司(Pacific Gas & Electric)以及PNM电力瓦斯公司(PNM Resources)等10家美国重量级跨国企业执行长联袂公开宣布与「环境保卫基金会」(Environmental Defense)、「Pew全球气候变化中心」(Pew Center on Global Climate Change)、「自然资源保卫协会」(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以及「世界资源机构」(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WRI)等国际重要环保团体结盟,成立结合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力量的「美国气候行动伙伴关系」(U.S. Climate Action Partnership, USCAP)组织,主张以总量管制系统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建议在未来15年内减少10%到3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在2050年达到减少60%到80%的排放量。USCAP并表示,未来将致力于对美国国会及政府进行游说,将上述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及碳排放信用额度市场制度等进行立法,使美国能及早加入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运作。
  碳交易除了是未来全球不可忽略的商机外,更重要的是其可能一举改变产业未来从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到产品回收之企业经营的内涵与型态。对台湾而言,除了能否及时加入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议题外,如何因应未来因为碳市场兴起,所引发的产业经营模式质变革命的课题更不容忽视。后者对以国际代工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台湾企业而言,可能造成的冲击将不亚于加入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卡位战。相关议题的发展,深值台湾产官学各界共同予以重视,并探讨因应之道。

气候变迁会议研拟新减量协议 提供环境商品谈判新契机

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ited Natio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于今(2007)年12月3~14日在印尼巴里岛举行,本次会议共有来自180多个国家的一万多名代表参加,是史上规模最大、开会时间最长的气候变化会议,会中讨论的重点除了以「更合理、更全面、更有效、更持久」的减量文件来取代即将在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之外,亦关注开发中国家在快速经济成长之下,所可能产生的污染排放问题,其中尤以中国与印度为甚。
  根据荷兰环境评估署的统计数据,2006年中国大陆制造了62亿吨二氧化碳,排名世界第一,超过第二名美国的58亿吨。对此统计结果,中国大陆强调开发中国家的减量标准不能与已开发国家相提并论,在经济快速发展之下,近年来中国大陆已经成为世界的生产工厂,若未能运用「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来解决减量问题,将可能使西方国家把排放量变相出口至中国大陆。
  受到关注的印度也指出,美国的人均排放量保守估计还比印度多20倍,但目前印度却仍有近6亿人无电灯可使用,若要达到与开发中国家相同的减量目标,将使印度消除贫困的目标更雪上加霜。印度代表团成员在会中表示:「印度可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但是我们不希望制定强制性的减量目标」,并期待「气候变化适应基金」(adaptation fund)的管理能成为会议的中心议题,使该基金能真正运作,提供开发中国家必要的资助。
  此外,南非、澳大利亚和印尼三国的代表在12月8日也提出一份决议草案,经过180几个与会国代表讨论后,已形成正式的决议案。决议案指出,未来的10~15年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将达到尖峰,气候变化问题已对全球环境形成挑战,呼吁所有国家应共同合作来因应气候变迁的挑战,也主张已开发国家应设立明确的减量目标及开发中国家至少做到不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
   决议案共4页,提出的具体目标为:「为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最坏结果,已开发国家在2020年以前应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25%至40%的目标」。并提出,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应低于2000年排放量的一半。不过,若维持现有减量水准,这些目标将难以实现。
  决议案中也提到,已开发国家和开发中国家在减量问题上应分别看待。已开发国家需著重设立「适宜的全国减量目标」,确实降低排放量;开发中国家则要「采取全国性的减量措施,遏止温室气体排放增加趋势,或者减少排放」。但也强调「消除贫穷和社会发展是开发中国家的首要目标」。另外,提出与会国家应在随后两年内展开谈判,2009年底是达成新国际协议的最后期限。
  另一方面,32国贸易部长与高级官员亦趁此次难得齐聚一堂的机会,于12月9日召开非正式会议,针对WTO在气候变化上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进行讨论,印尼贸易部长Mari Elka Pangestu提到:「应该在WTO的架构下,持续讨论更多关于永续发展的议题......。」针对这点在12月8日的部长会议中,与会者也讨论了许多关于技术转移、清洁发展机制、产品标准及节能标章的议题,Mari认为与会的官员们应该可以看到WTO与UNFCCC更近一步的合作。
  美国贸易代表史瓦布表示,WTO多哈回合已经有许多会员著重于气候友善商品与服务的谈判,美国与欧盟针对在今(2007)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中,也对43项环境友善商品提出关税减免,这些产品包括有风力涡轮、氢燃料电池与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而巴西外交部长Celso Luiz Amorim也补充说明:「环境商品与服务的谈判并不是最大的重点,而是为了多哈回合在商品排除补贴及其他贸易壁垒的谈判能够有个快速的结论」。
  此次提出的43项气候友善商品是否能赶得上气候变化的速度,端看本次会议是否能确实凝聚各国对环境商品的共识。

延伸生产者责任(EPR),国际贸易环保新举措(二)

二、EPR政策与WTO等多边贸易体制
许多EPR政策都是情有可原的,虽然有时国内商品供给者(domestic suppliers)会因EPR政策受益,WTO为了尽量做到会员国之间的公平性,便采取透明化(transparency)、谘询(consultation)、技术协助(technical assistance)和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ion)等标竿做为防范。
(一) 透明化原则、谘询及技术协助
透明化原则和谘询可以减少贸易上的摩擦,技术协助可以帮助开发中国家赶上已开发国家的标准。
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十条 规定,凡是有新的贸易相关规定,都必须立即出版知会相关单位。接着,通知程序(Understanding Regarding Notification)、谘询(Consultation)、争端解决(Dispute Settlement)和监督机制(Surveillance)课予WTO会员国随时通报的义务。而技术性贸易障碍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简称TBT) 所规范者有三类:(1)技术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s)、(2)标准(standards)、(3)评估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标准与技术规范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由会员自愿遵循(voluntary),后者则具强制性(mandatory)。依照TBT协定,各会员国应尽其所能地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其领域内的地方政府与非政府之机构对于产品标准的衡量,均符合TBT之要求。因为不论上述标准由谁制订,均能影响产品市场地位。例如,某一国家之中,符合一定标准的产品,均由某民间机构发给标章一枚,凡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虽亦能够贩卖,但无法获得该标章,就此点而言,无法获得标章的产品可能较难得到消费者青睐,自然也影响该产品的竞争力。因此,此类的标准,亦属于TBT协定中所规范的事项。
TBT协定的第2.9条 规定了会员国之间的法规调和义务,若发现彼此间的法规有不相容之处,应适时透过产品秘书处发布通知(第2.9.1及2.9.2条 ),提供他国文件资料,以表明需调和之法条内容(第2.9.3条 ),尤以第2.9.4条 的「给予他国做出调整与回应的宽限期」最为重要。
WTO底下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CTE)负责鉴别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联性,以促进永续发展;另外,在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开、平等及非歧视性等本质相容的情况下,对是否需要进行任何多边贸易体制条文的修改,提供建议。于其1998年的一项报告 中显示,各国间需调和的法规,多半与饮料包装(扬弃用过即丢,改采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废电池管理及白色商品(White goods )的回收处理有关。
(二)非歧视(性)原则和其他WTO议题
1)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最基本的WTO会员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分别规定于GATT. 1994第一条(最惠国待遇, Most Favored Nation, MFN)与第三条(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NT)。举例来说,由日本、非洲和美国进口至瑞士的同类产品(like products),应课征相同的关税,采用相同的管制措施,且该等国家进口之同类产品应与瑞士国内生产之同类产品享有同等的待遇,不应因其原产地之不同而有差别待遇。WTO的争端解决小组(WTO dispute settlement panels)向来以「有效的机会平等」(effective equality of opportunities)作为公平性的衡量标准,来解决本国与外国商品适用不同法律规范的问题。当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交锋时(vis-à-vis),争端解决小组接橥了「实质平等」的衡量标准(go beyond de jure),不光看法律之文字规定,而是去检验实际对经济市场的影响。结果是,对于本国、外国商品形式上的差别待遇(formal or de facto discrimination),未必会违反GATT第三条关于国民待遇之规定;反之,相同的法规在适用时,却可能因对进口产品造成不公,而被认定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2) 例外(豁免条款)若一个政策不符合GATT第一条或第三条之规定,它可以用第十条检验可否被例外获准。第十条是一般性例外条款,凡是非为故意限制贸易,且具有实质重要性(例如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与即将耗尽天然资源之保存有关的法令措施)的政策,便可例外获准。
(三)技术性障碍
TBT协定的第二条规定:为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会员国所制定的技术法规不得超越其所必要之范围(必要性原则)。而政府需监督、确保由非政府机构所制定的技术法规亦遵守此原则。
(四)WTO准则适用范围
1) 何谓同类产品(like products)? 罐装及瓶装的啤酒算不算同类商品?这需依个案而论(case by case)。多边贸易早期是以最终成品(final product)以及外型(实体)特征(physical characteristics)作为主要论断,外加最终用途(end-uses)、关税分类(tariff classification)及互替性(substitutability)为辅。但更复杂的是,用回收玻璃制成的啤酒瓶与用新玻璃制成的啤酒瓶算是同类产品吗?它们的回收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当它们皆被弃置时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却是一样的,这时如果课予同样的税,是否会造成不公?这部分尚未有定论。
2) WTO准则所涵盖的政策或法令 EPR政策(以take-back requirement为例)并非商品获得市场准入的先决要件(not a precondition for market access),另外,依照EPR所做的交涉与协议,其性质比较像是合约,而非WTO定义下的政府措施。而零售业者对于厂商在「找到委任回收业者之前,商品不得上架」的要求也比较像是私人行为,不在WTO直接管辖范围内。另外,课征某税的目的并不是WTO所要考量的,它比较在乎的是该税之课征是否有差别待遇。
但是,产品之禁止与限额(product bans and quotas)便是WTO所管辖的项目,GATT第十一条明文禁止 。
(五)竞争法层面的问题
一般来说,产品回收的市场越是竞争,越能降低产品和服务价格,促进回收服务产业的效能。但这并不代表,短期内有可能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扬的EPR政策有碍市场竞争。相反地,若厂商将回收产品的处置成本吸收内化(internalize),反而代表了经济效率的提升。
三、影响
(一)对于产品市场的冲击EPR政策不只规范制造者,PROs亦是规范对象之一。PRO有助于中小企业继续经营,可使市场维持整体竞争的状态,但需防范既存厂商间的联合行为、勾结或设置进入障碍。
(二)对于可回收╱次级原料市场的冲击 PRO通常会选定大型回收商进行外包(contract out),此处会衍生排除小型回收商于市场之外的疑虑,若PRO选择外包,需注意其合约之订定是否合乎竞争法之规范,若定得太长则有碍透明度。
EPR政策提供了可回收的原料另一个市场,PRO很可能会成为回收市场的操控者,必须防范其造成市场集中化的现象,以维持竞争。另外也可能因此造成回收来的原料过剩,而被低价倾销(dumping)到国际市场上,有国家反应这会抵销其他国辛苦做资源回收的成效。欧盟于是针对此做出指令(EU Directive),规定回收比例的最高限额。为了防止国家运用EPR而给予国内出口商过多的补助,造成不公的现象,WTO亦针对此做了规范。例如,补贴及平衡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SCM)禁止会员国补助厂商出口过剩的回收物;另外,此协定尚制定了制裁措施。
除了国家补助以外,有害废弃物(hazardous wastes)亦是规范重点。其运送、存放及报销皆须严格把关,但要注意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附录 贸易与竞争法议题「检查清单」
贸易方面竞争法方面
1. 进口商是否有参与EPR相关法规制定谘询的机会?

2. 贸易机构及WTO是否被充分告知EPR政策相关资讯?
3. 给予制造商转换的期限是否充足?
4. 开发中国家的进口商是否有技术协助的必要?
5. 对于次级原料市场的严重干扰可否有一套预防措施?
6. 现行条规与EPR政策的调和完成度如何?
7. 无论是对于法律上或实质上的差别待遇都可以个案考量?
8. 国内是否存在不必要的法规,进而阻碍贸易?若有,则应尽速修改。
9 EPR配套措施是否定有明确的回收内容、成分与方式?
此敏感议题仍待厘清。
1. 原则上越多回收市场越好。
2. EPR可以创造厂商整合的诱因。
3. 竞争法制定单位应有机会参与制定EPR相关法规。
4. PRO要有公平且公开的价目表。
5. PRO所提供的服务亦需竞争。
6. PRO外包出去的合约亦须符合竞争法之规范。
7. PRO不得滥用其市场力量,从事独占或反竞争行为。
8. 国际间的倾销需被禁止。

延伸生产者责任(EPR),国际贸易环保新举措(一)

EPR是一种新兴的环境政策工具,其意义在于要求生产者需要负起消费者抛弃产品后的处理责任,并要求生产者在其生产决策的过程需要将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冲击纳入考量。同时提供一种政策诱因让生产者能广泛地将环境考量因素纳入产品设计、包装及原料选择的过程,这项诱因亦将促使产品或其包装能在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减少资源消耗。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与美国对于EPR各自有其定义。欧盟采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而美国则将EPR定义为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不过,实施者大多采用欧盟的定义:「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之回收,再生或弃置之责任。」
理论上EPR制度可适用于各项产品,惟目前在实务面上,并非所有产品均以EPR来规范,目前各国推动的标的大抵为:废包装材料、废容器、废电子电机设备、废机动车辆、废电池等。背景 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简称EPR )是一种新兴的环境政策工具,起源于1991年德国的一项包装法令(German Packaging Ordinance)。当时德国境内面临垃圾掩埋场地短缺的问题,环境部长Klaus Töpfer要求制定生产者回收废弃物之法令,其后德国政府更成立产品废弃包装回收处理中心(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负责核发「绿标」(green dot label)给有使用该回收桶的厂商。
EPR的意义在于要求生产者需负起消费者抛弃产品后的处理责任,并要求生产者在其生产决策的过程中,需将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冲击纳入考量。它同时也是一种诱因性政策,让生产者能广泛地将环境考量纳入产品设计、包装及原料选择的过程,促使产品或包装能在其生命周期各阶段减少资源消耗。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与美国对于EPR各自有其定义。欧盟采用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而美国则将EPR定义为延伸产品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不过,此政策施行者大多采用欧盟的定义,即: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之回收,再生或弃置之责任。理论上,EPR制度可适用于各项产品,惟目前在实务方面,并非所有产品均以EPR来规范,目前各国推动的EPR规范标的大抵为:废包装材料、废容器、废电子电机设备、废机动车辆及废电池等 。
一、 EPR的相关立法
一般来说,EPR政策可分为以下三类 :
1) 对于商品市场造成影响的政策性规定(trade effects in product markets)
此类规定多半是回收规定(take-back requirements) 。一开始,有许多进出口商反弹,其中尤以开发中国家及中小企业(SMEs)最为反对,然而在制造者责任组织(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s, 简称PROs)的协助下,许多公司(尤其是个别进口商, individual importers)渐渐克服了适应EPR的障碍。这些进口商之所以反弹的原因里,不外乎是成本的增加,尤其是下列三项额外成本:

i) 资讯成本(information costs)降低此项成本的诀窍是有充足的替换时期(phase-in period),配合早期通知(advance notice),使进口商更能掌握EPR政策,适时调整其营运方式。
ii) 施行、回报成本(relatively high compliance and reporting costs)如果商品的运程长,加上PRO要求现场检验(on-site inspection),或是进口商品的价位较PRO预期的高,此时将有利于贩卖同类商品的国内厂商,因为进口商要设法符合EPR标准的成本相对高了许多,况且其当地营收可能甚至不敷成本。另外,若PRO不公平地加诸过重的负担于进口商身上,则会衍生差别待遇或是价格操纵(price-fixing)的疑虑。
iii) 小体积\非典型的包装或产品(low volume/non-standard packaging or products) 德国曾发生过一案例:德国某一包装公会(German packaging PRO, 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 以下简称DSD)以往皆认定,从哥伦比亚运送过来装咖啡豆的黄麻袋,和澳洲捆羊毛的铁条是不可回收的,使的哥伦比亚和澳洲必须使用塑胶等可回收的替代品。但最后DSD改认定此两项商品为可回收,解决了此困境。
2) 经济手段(economic instruments)
总体来说,经济手段对贸易的限制比法规来的小,因为法规往往是直接禁止某项产品的进口。然而,押金退款制度(deposit-refund system)和环保税(eco-taxes)却是两项常遭受批评的经济手段,反对原因基于:行政规章表面上公平且合法(de jure equally applicable),实行上却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现象。换言之,对国内外进出口商法律上一视同仁的规制,却可能造成不公平的效果。例如押金退款制度实行,可能只会增加未采用可重填容器(refillable container)的进口商的成本,此将于Beer Can Dispute一案中详述。
3) 法规及材料控管(regulatory instruments and materials requirement)
产品标准(product standards)及产品标示(labeling)是EPR政策最常使用的规范手段之一。然而,过多的规章反而会造成全球市场的分化,不符成本效益。其中以回收比例之规定(recycled content)最受争议,它等于是直接干涉厂商的产品项目及成本分配。不过本文并不将回收比例视为纯然的EPR政策。

2008年9月23日星期二

欧盟拟将航空业纳入碳交易机制,旅游业或受冲击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到2003年下降了5.5%,但同期欧盟25国的国际航班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增加了73%,若此趋势持续下去,2012年欧盟航空业碳排放量将比1990年增加1.5倍。有鉴于此,欧洲议会在7月8日提出将航空业纳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提案,并以640比30票的悬殊票数,通过该项提案。
提案内容为2012年开始规范排放上限,超额则须向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U-ETS)购买碳排放权,且所有起飞与降落在欧盟领土的航班,将全部纳入EU-ETS中。提案中明订航空业至少要从碳交易拍卖市场购买15%的碳排放额度,而排放上限更从2004年至2006年间的3%上升到2013年的5%。估计所支付的碳排放金额将用于抗暖化研究、发展低污染飞机、反森林砍伐,及协助开发中国家发展低碳交通工具等。
  美国航空业为此表示不满,认为欧盟在未经全球协议下无权强迫各国航空公司遵守规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更在英国所举办的永续航空会议中表示,航空业除面临高达美金1千9百亿的燃料费外(占其经营成本之1/3),如何开源节流已关系着航空业的生存,若欧盟坚决采用不成熟的惩罚性措施来执行碳排放减量,对航空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欧洲议会会员利杰(Peter Liese)则认为,全球协议是最终目标,但将起降于欧盟之第三国航班纳入EU-ETS中是航空业对抗全球暖化的第一步。
  欧盟议会8月底即将表决此法案,一旦该法案通过,将会在2010年开始实施,预计将会造成欧洲零售商转而购买不需要透过航空运送的农产品,以满足其在EU-ETS下的义务。例如英国超市业者宁可舍弃购买肯亚的花卉产品,转而向荷兰购买,因为前者必须透过航空运送,而后者可以经铁路送达。由于许多在赤道国家生产的大量新鲜农产品,必须透过航空运送,进入北美与欧洲市场,这些农产品正是EU-ETS瞄准的项目。此举对于肯亚的冲击相当庞大,肯亚相当反对此主张。英国的一项研究也指出,以飞航里程认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是过于简单的推论,而且可能构成一项非关税贸易障碍。
此外,依据世界旅游业组织(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 WTO)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出国旅游的人数从1950年的2,500万人上升至2006年的8.4亿人,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专家日前却指出,全球暖化将在未来数十年改变人类的旅游行为,进而冲击到以观光业为主的国家之经济与就业。
全球国际旅游市场所创造的金流极为庞大,2006年达到7,350亿美元的规模,几占全球服务业贸易出口总额的1/4,其中不仅有航空公司的机票收入,还包括旅游业者的收入。国际旅游市场的年平均成长率约为11.2%,几乎是全球经济成长率的两倍。而「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更预计,国际旅游市场的成长趋势预计仍将持续,至2025年全球「旅客-公里数」年均成长率将达4.6%、全球货物航运交通年均成长率则可达6.6%。此外,国际旅游业的成长也带动低度发展国家(LDCs)的经济,依据WTO的统计,全球LDCs来自外国旅客的观光业收入从1990年的10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50亿美元。不过,由于国际旅游牵涉到长程飞行,据估计,因温室气体导致的全球暖化效应,国际旅游占有的责任份额高达4%到6%,因此旅游业被视为高温室气体排放行业。也因此,在即将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迁与旅游业会议之报告中,包括UNEP、世界气象组织(WMO)及世界旅游业组织(WTO)等专家皆指出,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将促使人们对长程外国旅行的需求下降,未来包括北欧至地中海、北美至加勒比海,以及北亚至东南亚的旅游型态恐将大为减少。除国外旅游业的冲击,也有专家指出,全球暖化导致的冰山融化、全球性无雪化现象及海平面上升,将使滑雪业、海滩休闲业及其周边产业遭受最大冲。另外,包括马尔地夫、斐济、埃及等观光业导向国家,也将在该会议中报告全球暖化所导致其国家的自然生态损害及外国观光客的旅游转向,对其国家商业与就业的严重冲击。